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期间一般是还能上班的。现行《刑事诉讼法》仅限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以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妨害作证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