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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死刑执行的情形主要是什么

作者:luoluobaike2024-10-15 00:0510
停止死刑执行的情形主要是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罪犯正在怀孕等情形。缓期执行的条件是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等。

停止死刑执行的情形主要是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以及罪犯正在怀孕的。学斯教育网提醒您,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缓期执行的条件是: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情节较轻;

3.有悔罪表现;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5.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生效之日,而不是指判决执行之日。因此,罪犯在判决生效后尚未送监执行的期限应当计入2年考验期内;但是对罪犯在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在2年考验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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