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以内。
死刑复核属于审判程序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异常情形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为:
1.审理的对象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被告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的;
3.提起的条件不同;
4.提起的期限不同。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1.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2.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