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两种执行方式,为枪决、注射死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具体包括如下:
1.注射死刑:在注射死刑执行室或执行车内执行,按照顺序使用3种不同的药物。首先使用苯巴比妥类药物诱导犯人昏迷,接着静脉注射过量的泮库溴铵、氯化钾等药物来麻痹呼吸肌,诱导心脏停搏,完成死亡仪式。法警将犯人带到执行室或执行车后,首先将其固定在注射床上,连接好心率测量仪器,待审判人员下达行刑命令,专业人员会把针头扎入,启动注射泵保证药物足量、全部注入死刑犯的静脉内。静静等待一段时间之后,法医会根据心跳、呼吸和瞳孔来确认罪犯死亡。
2.枪决:枪本来就是最简单便捷结束生命的武器,对于死刑犯来说,在面临死亡时还可以自行选择站位:背对行刑者跪下,行刑者向其头部或者胸部开枪;面对行刑者站立,行刑者向其胸部开枪。一次注射死刑的造价会比枪决昂贵的多,许多中级法院都没有完备的执行室和执行车,所以现在有些城市执行死刑都还是以枪决为主。
对于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死刑犯死后遗体应当火化,然后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对于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执行死刑后,以下几种死刑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死刑的整个执行过程是不公开的,而且在执行死刑以后国家会第一时间通知罪犯的家属的,一般情况下家属会去领取尸体或者罪犯的骨灰。同时,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等这些国家司法部门也是有权利进行审查的,审查过后没有什么特殊问题的,也会直接交给家属。
死刑复核程序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左右,案件复杂的话可能会时间长一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复核时间很短,有的用不到一个月,死刑复核程序一般要两个月以上,个别的案件核准需要数年,死刑复核程序并没有期限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