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的分别在于调解的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而后者的主体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签订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