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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独任审理的规定

作者:jylele902024-10-14 18:1520
二审独任审理的规定:
1.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独任审理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案件进行审理,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4.部分二审案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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