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规则主要修改的内容包括落实司法责任制、做好监察法与刑诉法规定的对接、完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办理程序、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适应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要求、完善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加强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益保障等内容。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