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线索来源;
2、破案及抓获经过;
3、搜查及追缴笔录;
4、鉴定结论;
5、毒品交易的上线和下线;
6、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