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有些类型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件等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被告人,是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办案机关为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才有的称谓,以前统称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分以人民检察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分界线。但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称谓,而统一称为被告人。而罪犯,亦称犯罪人,犯人,是指被判决确定有罪而服刑役的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的主体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