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监视居住期间的,需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等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存,因此,一般是不允许不允许出国的,除非获得执行机关的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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