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不能实施逮捕,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在逃的,监察机关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交由当地警方发布通缉令,实施逮捕行动。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监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