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应当予以逮捕,但是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且正处在哺乳期的妇女,可以对其不予逮捕,代替实施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