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当事人的权利有:1、被告人、被害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发问。3、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4、当事人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5、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