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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作者:wawajiaoyu2024-10-14 04:1532
拘传适用于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执行。目的是强制就讯,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讯问后,应当立即放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二
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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