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