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2.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3.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