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违反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拘留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被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