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独立适用和附加适用两种。独立适用驱逐出境是针对于犯罪较轻的外国人,犯罪附加适用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驱逐出境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法》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