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