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批准的,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2、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3、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及时送往看守所。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