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初审对象从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产生。
专业综合职位组考生需先进行志愿”填报方可参加资格初审,其他职位考生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比例参加资格初审。
1.专业综合职位组志愿”填报。
(1)依据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数1:3的比例确定入围人员(警察职位按职位数1:6比例确定入围人员)。
(2)职位选择阶段,入围考生在本职位组内同时选择多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平行志愿”职位(数量不限)。考生未选为志愿”的职位,视为考生放弃该职位。未在规定时间选择任何职位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填报志愿时,须充分考虑志愿风险,因志愿填报不合理而落选,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3)确定资格初审对象阶段。职位选择阶段结束后,由系统根据职位空缺、成绩排序、考生意愿确定资格初审对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考生成绩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检索,排序高的优先检索;再按考生选择的志愿依次逐个检索,前一志愿无职位空缺的,则检索下一志愿。
(4)确定资格初审对象后由对应的招录机关进行资格审核。
(5)因考生放弃职位选择、未通过资格初审等原因产生职位空缺的,招录机关可按成绩顺序依次在职位数1:6的比例范围内进行递补(警察职位除外)。
(6)已被某一职位确定为资格初审对象的,不再参与其他职位的资格初审、递补和面试。
2.资格初审类别。按照笔试成绩将考生分为A、B、C、D类。
A类:指笔试成绩合格且排名在招录职位面试名额(招录人数3倍)之内的考生。A类考生为资格初审对象。
B类:指笔试成绩合格,排名在招录职位面试名额之外、招录人数6倍之内的考生。报考警察职位的B类考生为资格初审对象,报考其他职位的B类考生为资格初审递补人员。
C类:指笔试成绩合格但排名在B类考生之后的考生。
D类:指笔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
C类、D类考生均不具备资格初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