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居民生活用电每月用电量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
4-11月份,第一档电量划分标准为每户月用电量170千瓦时(含)以内,第二档电量划分标准为每户月用电量170-310千瓦时(含),第三档电量划分标准为每户月用电量310千瓦时以上;12月至次年3月,第一档电量划分标准为每户月用电量210千瓦时(含)以内,第二档电量划分标准为每户月用电量210-380千瓦时(含),第三档电量划分标准为每户月用电量380千瓦时以上。第一档电量执行现行居民电价标准,即每千瓦时0.4556元;第二档电量在现行居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调5分,即每千瓦时0.5056元;第三档电量在现行居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调0.3元,即每千瓦时0.75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