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合法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作为办学出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国家奖励、扶持、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民办学校的借贷和接受的捐赠财产或资金,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办学,不准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办学,不准跨年度收费。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积极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按照民办学校设立的程序进行审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管理、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等法律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