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想在试用期离职,只需要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试用期辞职通知书〔切记: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签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劳动者继续上班满3天,在第4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劳动合同法》第37条),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提前3天递交手签辞职报告给直接领导;
2、直接领导批准后转交人事部,人事部转交财务部备案;
3、试用期若交社保、公积金的,需办理停保、公积金封存等手续,办理结束后和离职证明等整理成离职资料;
4、交接工作完毕,公司离职流程结束,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核算薪资,领取离职资料;
5、正式离职后,若有社保或公积金等手续需和离职单位人事部沟通办理,如公积金转移单用于公积金转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