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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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