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人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的收入额-准予扣除额;准予扣除额=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人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的收入额-准予扣除额;准予扣除额=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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