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大致职称有法学院的教授、副教授,仲裁机构的初、中、高级仲裁员、律师事务所的初、中、高级律师,公证处的初、中、高级公证员等等。
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大致有四个去处:
二、事业单位人员,这些人有职称,比如教授、副教授等;
三、企业人员,含各类企业的法律部门工作的人员,这类人员,可能有职称,也可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