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一、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
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共五种。
《暂行规定》全文共四章二十六条。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1.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6.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