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予以免缴。
2、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每月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及每月1元医疗困难救助资金予以免缴。
3、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办理补缴手续时,其补缴基数按上年省平工资的60%确定,缴纳的门诊统筹启动资金为2038元(一般人员的标准为3396元)。
4、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职工医保费。
杭州市对二级残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同时也根据其家庭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