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然年度内,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50元、500元、700元,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分别按照60%、60%、50%比例支付,自2023年1月起执行。
2024年起,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000元,退休人员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门诊就医,执行淄博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其他统筹区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10%后,执行淄博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