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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

如何对工程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和复工进行处理

作者:xuegexiaozhishi2024-12-11 00:2468

工程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和恢复施工主要和施工许可证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对工程延期开工、暂停施工、恢复施工的处理做了详细规定。具体如下:

1、延期开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暂停施工: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3、恢复施工: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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