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 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 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 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 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 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 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 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 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三,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 范围安排使用。 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 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 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 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 监督。
五,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